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与被上诉人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4)玄民初字第65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赵*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140元,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