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与被告苏**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6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312元,由原告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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