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翟*、南*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诉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南*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被告人南*及其辩护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同年10月期间,被告人翟*、南*分别单独或伙同高*(已判决)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开发区“xx网吧”、“xxx网吧”等地,先后实施盗窃作案4起,其中被告人翟*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503元的手机3部,被告人南*实施盗窃作案3起,窃得共计价值人民币5430元的手机3部。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翟*、南*伙同高*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翟*及高*至苏州市**开发区“xx网吧”,趁被害人周*熟睡之际,由被告人翟*窃得被害人周*价值人民币1530元的“步步高”牌x5l型手机1部后,由被告人南*予以销赃。

2、2015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翟*、南*伙同高*经预谋后,由被告人翟*及高*至苏州市**开发区“xxx网吧”,趁被害人李*熟睡之际,由高*窃得被害人李*价值人民币1425元的“步步高”牌x3l型手机1部后,由被告人南*予以销赃。

3、2015年6月30日凌晨,被告人南*伙同高*经预谋后,至苏州市**开发区“xxx网吧”,趁被害人陈*熟睡之际,由被告人南*窃得被害人陈*价值人民币2475元的“oppo”牌r8107型手机1部。

4、2015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翟*至苏州市**开发区“xx网吧”,趁被害人冯*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冯*价值人民币2548元的“oppo”牌r7s型手机1部。

归案后,被告人翟*、南*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全部赃物,并已发还给被害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翟*、南*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南*在第三笔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翟*在第二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南*在第一笔、第二笔共同犯罪中均系从犯。被告人翟*、南*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南*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南*在第一、第二笔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南*的犯罪金额为5430元,犯罪金额相对不大,且赃物已经全部追回,社会危害性较小。被告人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南*系初犯,酌情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南*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翟*、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李*、陈*、冯*的陈述笔录、证人马*、蔡*、卢*、高*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发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证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监控截图、手机照片、手机销售专用发票、手机盒、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翟*、南*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被告人翟*在第一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南*在第三笔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翟*在第二笔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南*在第一笔、第二笔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翟*、南*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赃物被追回,并已发还本案被害人,酌情对被告人翟*、南*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南*的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翟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24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南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日起至2016年6月9日止,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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