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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农**司邗江支行与江苏**限公司、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熟农村商业**苏天元钢管有限公司、张**、扬州创**限公司、景善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常熟农**司邗江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常熟**有限公司邗江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江苏**份有限公司邗江支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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