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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有限公司与吴江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吴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品公司)因与吴江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0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新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告提交的对帐单没有经公司盖章确认,且徐某某在签字前已于2013天3月15日离开公司,对徐某某签字的对帐单不予认可。(二)本案与另案(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277号案件相似,均是徐某某私自签署对帐单的行为,不应得到支持。(三)钮**与徐某某签订的合伙协议,未经公司盖章,双方既不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工商注册股东,该协议无效。综上,新品公司认为原判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请求予以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杰**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杰**公司提供的由新品公司员工签字确认的送货单以及徐某某签字确认的结欠款对帐单,并结合该院作出的(2014)吴江震商初字第0277号生效判决书,认定徐某某在经营新品公司期间签署对账单的行为视为新品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当。新品公司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予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吴江市**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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