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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明发集**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明发**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为20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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