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刘**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秦**、刘**与被申请人无锡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秦**、刘**要求执行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13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13号裁决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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