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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因与无锡市人民政府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以下简称新区建设环保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5月25日,杨**、陆**与无锡协**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信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杨**、陆**向协信公司购买天骄铭邸二期11幢1401号房屋;协信公司应于2015年4月30日前将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的上述房屋交付杨**、陆**等。2014年4月29日,新区建设环保局向协信公司作出锡新管建发(2014)62号《关于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楼及地下车库项目交付使用的通知》(以下简称《62号交付使用通知》),载明: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楼及地下车库根据规划、环保、市政公用、园林、消防等部门单位验收合格的认定,经核查,该项目交付使用竣工验收申报材料基本齐全,符合《无锡市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同意交付使用。2015年7月9日,杨**向新区建设环保局申请撤销《62号交付使用通知》。后新区建设环保局回复《62号交付使用通知》符合法律流程。2015年7月20日,杨**诉至原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虽然新区建设环保局对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楼及地下车库中对应不同编号的楼及地下室均是分别核实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仅是在同一文件中公布可以交付使用通知,现杨**对《62号交付使用通知》提出异议是基于天骄铭邸二期9#楼地下车库的实际面积与规划不符,相应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文件不符合核发交付使用通知的要求,而对天骄铭邸二期11#楼可以交付使用并无异议,故杨**与新区建设环保局作出的《62号交付使用通知》通知无利害关系,无权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对杨**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审原告杨**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杨**上诉称,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及地下车库是同一验收组团,被上诉人核发交付使用通知是同时核发的。而天骄铭邸二期11#楼是否如期交付使用直接影响到协信公司的违约责任,因此上诉人是适格原告。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原告资格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主动释明,审理程序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新区建设环保局辩称,上诉人对天骄铭邸二期11#楼的交付使用并无异议,而上诉人与天骄铭邸二期9#楼地下车库并无直接的利害关系,故不是本案适格原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楼及地下车库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表及依据文件;2、《62号交付使用通知》;3、《天骄铭邸二期9#-11#、13#-14#楼及地下车库项目交付使用的回复函》及EMS邮寄单、杨**申请书。

原审原告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2014)新民初字第2756号民事判决书;2、《62号交付使用通知》;3、《无锡协信**公司天骄铭邸二期地下室方案变更批前公示》。

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卷移送本院。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杨**与《62号交付使用通知》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62号交付使用通知》是新区建设环保局对包括天骄铭邸二期11#楼在内的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核后,出具的交付使用竣工验收证明。《62号交付使用通知》无论在形式还是实质上都是独立不可拆分的行政行为。杨**作为天骄铭邸二期11#楼1401号房屋业主,有权对《62号交付使用通知》提起诉讼。至于上诉人杨**基于天骄铭邸二期9#楼地下车库实际面积与规划不符提出异议,属于起诉理由的自主选择,不影响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客观判断。

综上,杨**作为天骄铭邸二期相关业主,与《62号交付使用通知》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依法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裁定驳回杨**的起诉存在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0019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无锡**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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