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曾**与扬州**迁公司、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扬州**迁公司、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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