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曾**与被告扬州**迁公司、韩**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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