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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常熟市**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诉被告常熟市**民委员会、第三人范**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7日、2015年8月14日、于2015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范**于2015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范**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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