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扬州宏福养殖园、肖**因与被上诉人高宏贵合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扬州宏福养殖园、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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