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盐城**有限公司、刘**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与盐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振**公司于2015年3月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振邦商务公司称:对申请执行人刘**要求查阅会计账本、原始会计凭证、报表、纳税资料有异议,原始会计凭证等不含在会计账本之中,不应查阅。刘**要求查阅原始房屋租赁合同及下属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明显超出判决内容,不应查阅。对申请执行人要求委托专业人士查阅也不同意,这样我公司容易商业泄密。总之,申请执行人超出生效判决内容的执行请求,应予以驳回。

答辩情况

申请执行人刘**辩称:原始会计凭证应在会计账簿之中,原始房屋租赁合同是会计凭证的必要附件,是公司收益的真实体现,作为股东完全有权了解公司的收益情况。子公司的收益情况与公司账户不分割,应为一个整体,我作为股东有知情权。同时我有权委托专业人士查阅公司资料。总之,申请执行人要求查阅的内容没有超出生效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查明,本院受理的原告刘**诉被告振**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2013)亭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盐城**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2001年8月至2013年6月期间公司会计账簿及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提供给原告查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刘**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强制振**公司履行(2013)亭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提供判决书所确定有关账簿及决议给申请人查阅。本院于2014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振**公司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要求查阅的内容,被执行人振**公司遂提出上述异议。

本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1、申请执行人刘**是否可以委托专门人士查阅振**公司的相关资料;2、振**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原始租赁合同及下属子公司的会计账簿是否属于查阅范围。

本院认为,本院于2013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3)亭商初字第07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严格履行。一、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是否可以委托专门人士查阅振**公司相关资料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股东的查阅权,但并未禁止股东委托专业人士进行查阅。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委托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的应有权利,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按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得委托的事项,但被执行人振**公司并未提供有关证据证明符合除外的情形,故申请执行人刘**有权委托专业人士按判决书规定的内容进行查阅。二、关于振**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原始租赁合同及下属子公司的账簿是否属于查阅范围的问题。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刘**要求查阅振**公司的原始会计凭证、原始房屋租赁合同及下属子公司江苏万**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超出了本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不属于本案执行中可以查阅的范围。综上,异议人振**公司提出的申请,部分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异议人盐城**有限公司的会计凭证(包括原始租赁合同等)及江苏万**有限公司的会计账簿不属于本案执行的查阅范围。

二、驳回异议人盐城**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无权委托专业人士查阅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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