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徐**、芮**、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4)吴**初字第03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王**。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