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色娱乐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南京宝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色娱乐中心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20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按照判决,被执行**色娱乐中心应偿付申请人工程款及诉讼费139923元。因被执行**色娱乐中心未能按期履行,申请人南京宝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溧水**娱乐中心系李恭*与林**个人租赁他人房产合伙经营,中心并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现已追加两合伙人为被执行人,但目前所查控的其银行存款因系统故障原因尚无法处置,申请人南京宝珺**有限公司也表示理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其实现需依赖被执行的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本身并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其业主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但目前财产尚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相关执行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溧民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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