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岛**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司)与被告葛**、被告张**、第三人海利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股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青岛**限公司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葛**、被告张**、第三人海利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限公司在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葛**、被告张**、第三人海利尔**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800元,减半收取120900元,由原告青岛**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