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南通长和长**限公司、赣榆**卉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南通长和长**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长和公司)申请执行赣榆县赵湖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赣榆合作社)《连栋簿膜温室大棚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一案,连云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1)连仲裁字第18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决书确定:一、赣榆合作社应支付南通长和公司工程款551232元并承担该款项延期支付的利息(自2010年1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全部欠款时止,按银行同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双倍计算)。二、案件受理费、处置费13375元,由南通长和公司负担375元,由赣榆合作社负担13000元。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南通长和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0日予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中查明,本院受理赣榆合作社申请执行南通长和公司《连栋簿膜温室大棚采购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并执行。经双方共同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南通长和公司与赣榆合作社进行账务冲抵后,赣榆合作社尚欠南通长和公司42万元。现赣榆合作社已向南通长和公司支付42万元,本院收取执行费380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连云**员会作出的(2011)连仲裁字第280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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