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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责任公司与苏州市**有限公司、常熟星**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责任公司(下称吴**公司)诉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下称宇**产公司)、常熟星**有限公司(下称星**司)、江苏省**有限公司(下称宇**公司)、常熟**限公司、常熟万**易有限公司(下称万**司)、东南仓储(常熟)有限公司(下称东南公司)、陆**、周**、陆*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公司委托代理人石*,被告宇**产公司、星**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共同委托代理人管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典当公司诉称,其与各被告于2015年5月6日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1份,约定被告**产公司以所有的房产作为抵押向其借款2000万元,典当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当金月利率为0.425%,月综合费率为1.658%,被告星**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陆*为被告**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按约向被告**产公司发放当金1800万元。但各被告未按约偿还当金本息。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产公司归还当金1800万元,支付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如被告**产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其有权就被告**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凯尔顿广场6幢109、110、111、112、113、114、201、202、307室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被告星**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陆*对被告**产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负担。

被告**产公司、星**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共同辩称,对于借款事实以及抵押、保证责任均无异议。

被告辩称

被告陆*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原告吴*典当公司(承典人)与被告**产公司(出典人),被告星**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陆*(保证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约定承典人向出典人发放当金2000万元,月利率为0.425%,月综合费为1.658%。出典人应自承典人发放当金次月起按月支付当金利息。出典人应自承典人发放当金次月起按月(每月的5号前)支付综合费。典当期限自2015年6月5日起至2015年12月1日止,共计180天(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付款凭证为准,付款凭证为本合同的附件)。本合同提前终止或者绝当后,若出典人仍未支付承典人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费用的,除需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及其他费用外,还应根据未付金额、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照最高加收比例计算)、本合同约定综合费率标准和逾期天数,支付当金利息和综合费用作为违约金。出典人自愿将其有权处分的房地产抵押给承典人(即抵押权人),作为偿还本合同典当条款项下当金等债务的担保,并保证承担法律责任,抵押物为坐落于苏州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凯尔顿广场6幢109、110、111、112、113、114、201、202、307室房地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为合同项下的当金本息(包括逾期罚息、挪用罚息)、综合费用、其他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承典人为实现债权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拍卖费用、评估费用、变卖费用、诉讼费用、公证费用、律师费用、差旅费用等)。保证人自愿为出典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同抵押担保范围。本合同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则各保证人应就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承典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任何一个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出典人、保证人一致同意当出典人未履行本合同之义务,则承典人既可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也可以就抵押物的担保实现债权。

2015年6月5日,承典人、出典人就上述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凯尔顿广场6幢109、110、111、112、113、114、201、202、307室房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登记的债权金额分别为71.04万元、6.72万元、6.51万元、6.51万元、6.72万元、46.62万元、1587.36万元、5.37万元、263.15万元。同年6月8日,承典人向被告**产公司发放人民币1800万元。

审理中,原告称,已收到被告宇龙房地产公司给付的2015年12月1日之前的利息及综合费,尚欠当金本金18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房地产抵押典当合同、房屋他项权证、当票、电子回单凭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产公司之间的典当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宇**产公司发放当金人民币1800万元,宇**产公司理应按约归还当金本金并支付相应息费。但宇**产公司仅支付了当期内的息费,未归还当金本金,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宇**产公司归还当金本金,并支付当期届满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若被告**产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宇**产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凯尔顿广场6幢109、110、111、112、113、114、201、202、307室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的款项在登记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被告星*公司、宇**公司、常熟**限公司、万**司、东南公司、陆**、周**、陆*自愿为宇**产公司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故应对宇**产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责任公司人民币1800万元及该款自2015年12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若苏州市**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坐落于苏州常熟市金沙江路18号星*凯尔顿广场6幢109、110、111、112、113、114、201、202、307室房地产拍卖、变卖或折价后所得款项分别在人民币71.04万元、6.72万元、6.51万元、6.51万元、6.72万元、46.62万元、1587.36万元、5.37万元、263.1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常熟星**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常熟**限公司、常熟万**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限公司、陆**、周**、陆*对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0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37050元,由被告苏州市**有限公司、常熟星**有限公司、江苏省**有限公司、常熟**限公司、常熟万**易有限公司、东南仓储(常**限公司、陆**、周**、陆*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福路支行;帐号:10×××76。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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