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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江苏瑞**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江苏瑞**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本院已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宁商破字第11-1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汇**公司对瑞**司的重整申请。故刘**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按照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属于基层法院的审理范围,瑞**司的住所地位于南京市××邺区,且涉江苏**限公司、瑞**司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相关纠纷均由南京**法院审理。瑞桓系各企业之间具有较为紧密的关联关系,集中管辖便于掌握整体情况,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统一裁判尺度。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并报经江苏**民法院批准,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指定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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