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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委托代理人孙*、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被告于2012年7月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至今未还,原告现要求被告还款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7月3日起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被告辩称

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30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用于自己开发的项目工程,借期7个月(自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年利率为25%,借期届满时,利息与本金一并清偿;借款人须按期还款付息,逾期须加收10%的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将2000万元款项出借给被告,被告向原告立有收据。本案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和证据。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款合同、收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万元逾期至今未能还款付息,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诉讼主张,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偿付借款2000万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3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偿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9228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14828元,由被告江苏八**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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