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华泰**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华泰**限公司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纠纷一案,双方在签订的《股权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为申请人所在地法院。现因被申请人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基于本案标的额巨大,且不立即进行保全,有可能会给申请人造成巨额财产损失。故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296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依法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华泰**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及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9600万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申请人华泰**限公司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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