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王**限公司与江苏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江苏王**限公司(以下简称王**公司)与江苏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司)建设工程安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的(2014)张*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旭**司结欠王**公司工程款90万元,王**公司同意旭**司在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45万元、在2015年3月10日前支付45万元;案件受理费6920元(已经减半收取)由王**公司负担;如旭**司不能按上述约定完全履行,王**公司有权在旭**司违约之日起按结欠工程款90万元(扣除2014年12月24日起旭**司可能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以旭**司实际结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从2013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中**银行公布的有关同期同档银行贷款利率计息)、再加上案件受理费6920元为标的申请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对旭**司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旭**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9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旭**司已于2014年底停止经营,其名下的房地产因涉及另案债务被本院处置完毕,本案未能受偿;旭**司所有的的生产设备曾因向上海**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而被设定登记金额为1500万元的抵押担保,苏州**民法院在执行(2015)园商初字第00398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于2016年1月27日以12337806元的拍卖保留价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了第二次拍卖,现已因无人竞买而流拍,因该些设备价款尚不足清偿抵押担保债务,本案已无可能受偿;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旭**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机动车辆;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旭**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执行中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旭**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旭**司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王牌重**司,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旭**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牌重**司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旭**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纪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王牌重工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旭**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旭**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旭**司除已被另案处置且无余值可供本案受偿的房地产及生产设备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旭**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张*初字第0234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旭**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王牌重工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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