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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甲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顾*甲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顾*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顾*甲诉称: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2006年腊月二十六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顾*乙。由于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的性格存在一定差异,婚后双方便矛盾不断,特别是在女儿出生以后,双方仍未来建起真挚的夫妻感情。但是,考虑到女儿年龄尚小,原告对被告是一忍再忍,未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由于性格不和导致感情裂痕越大越大,目前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告遂于2015年4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如愿。现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再次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顾*乙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不同意离婚,被告身体不佳,没有工作,无能力抚养小孩,也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初中同学。2006年腊月二十六日,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年××月××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顾*乙。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原告曾于2015年4月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本院未予准许。现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故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家庭矛盾增多。原、被告应加强家庭责任感,改正自身缺点,增强互信,理性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本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多沟通交流,重归于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顾*甲与被告刘*离婚。

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顾*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账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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