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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甲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甲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甲及其委托代理人俞**,被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周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甲诉称,我与被告黄*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张*乙。由于我们性格不合,婚后双方即经常为生活小事争吵,张*乙出生后仍然继续争吵。我因交通事故曾经受伤,被告也不闻不问。现在我们分居近一年,由于我们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张*乙随我生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提供的证据有: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资料。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和原告的感情很好,没有什么大的矛盾,主要是双方父母问题。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我及时送原告去医院,而且垫付了医疗费用,我们之间是有感情基础的。由于我们夫妻感情没有完全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其提供的证据有:照片、公证书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甲与被告黄*于2010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子取名张*乙。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通过合法手续领取结婚证,其婚姻关系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虽然近来双方因为生活小事发生一些争执,而且沟通不足,但尚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生活中能考虑到家庭和子女的长远利益,加强交流和沟通,双方的感情裂痕还是能够弥合的。原告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张*甲与被告黄*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按照**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民法院,帐号:11×××57)。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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