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长**公司与被执**团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长**公司与中**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5)江*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中**公司返还长**公司投标保证金80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付清;二、长**公司放弃要求中**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三、本案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争执;该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825元,减半收取计912元,由长**公司负担456元,中**公司负担45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牌照为苏A×××××汽车一辆,因未实际控制,暂不宜处置。此外,本院经向房产、土地等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另查明,被执行人另涉多起诉讼和执行案件,数额巨大,且银行账户被冻结。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查封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江*开民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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