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昆山市**器经营部撤回对被告中建七局(上**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2,613元,减半收取6,306.50元,由原告昆山**器经营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