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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