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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兴化市**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与被告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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