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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有限公司与上海戴**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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