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景公司与被执行人项**、马*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案外人郑**(系被执行人马*前妻)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案在审查过程中,郑**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其申请撤回异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异议人郑**中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