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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严*诉被告姚*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严*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3年7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第二条约定,扬州市**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及经营权归原告女方。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找借口拖延办理,直至近期,被告明确表明对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予配合。扬州市**有限公司被告股权占66.7%,原告占33.3%。原告现诉讼要求判令被告持有的扬州市**有限公司66.7%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其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

被告辩称

被告姚*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严*与被告姚*原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双方登记设立了扬州市**有限公司,2009年8月24日,经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为750万元,其中原告占33.33%,被告占66.67%。2013年7月29日,原、被告登记离婚,约定:“鸿泰家园3-501室房产一处及扬州画舫1003A别墅一幢均归女方,皇都漫城13-501房产归男方所有,相互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扬州市**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及经营权归女方。各自名下轿车归各自,存款归女方,双方无债权债务”。离婚后由于一直未办理扬州市**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告故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扬州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登记资料等附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协议约定扬州市**有限公司所有资产及经营权归原告所有,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持有的扬州市**有限公司66.7%的股权归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将其股权变更至原告名下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姚*持有的扬州市**有限公司66.7%的股权归原告严*所有,姚*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将其名下股权变更至严*名下。

案件受理费64300元,减半收取3215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16075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负担之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4300元(收款人:江苏省**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河办事处;账号:11×××57),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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