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秦**与陈**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秦*建因与被上诉人陈**,原审第三人金宝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初字第00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9日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秦*建的委托代理人上官丙权,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盛*,原审第三人金宝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秦*建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秦*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秦*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125元减半收取为1062.5元,由上诉人秦**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