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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理由及请求: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黄**所签订的《商品购销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应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品购销合同》中虽然约定了管辖法院,但原审被告南京采**限公司和南京喜**有限公司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该合同的约定管辖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故本案应适用以法定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原审被告南京采**限公司和南京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88号,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对上诉人南京**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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