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薛**、季**与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薛**、季**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薛**、季**申请撤回对被告盐城中南世纪城房地**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薛**、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0元,减半收取34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