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州**限公司、通州**限公司苏北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盐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00元,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盐城**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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