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神州交通**限公司不服被告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已妥善解决讼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神州交通**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神州交通**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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