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扬州市**有限公司与安徽华**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华**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270元,合计7675元,由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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