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2月12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400元,减半收取222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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