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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有限公司与重庆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南**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70元,减半收取5035元,保全费3920元,合计8955元,由被告重**器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由原告垫付,被告已给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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