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凌发言与唐**、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凌发言与唐**、袁*、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的(2014)淮中民初字第01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凌发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凌发言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唐**、袁*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花园B区16号楼401室房地产,唐**所有的苏H号、苏H号、苏H挂机动车,唐**所有的苏H号机车进行评估,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2015年9月29日,经第二次拍卖苏H号、苏H号机动车分别被买受人施**、肖*以131500元、50600元竞得;对苏H号、苏H挂机动车申请执行人凌发言同意以第二次流拍价30500元接收抵债。同年10月27日,经第三次拍卖唐**、袁*共同共有的位于淮安市淮海花园B区16号楼401室房地产,被买受人周**以86万元竞得。因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上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江苏省**民法院(2014)淮中商初字第0190号民事判决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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