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张**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13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张**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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