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刘*与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曹*、刘*因与被申请人上海绿**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民法院(2015)淮中民终字第1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曹*、刘**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曹强、刘*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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