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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有限公司与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苏**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苏**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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