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费成中诉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费*中撤回起诉。
本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35元,由原告费成中负担,本院准其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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