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易*甲与被告易*乙析产继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易*甲于2016年4月21日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对本案确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易*甲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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