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厂以向被告主张合同之债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苏州市**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761元,由原告苏州市吴中区甪直宏峰建筑材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