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施*与被告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施*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施*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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