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在通知的开庭时间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7元,由原告李**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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