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南京同**有限公司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南京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司)因与被上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初字第300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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