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他方式诉讼为由,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沈洪沂英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充分,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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