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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与徐州现**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原告曲殿成诉被告徐州现**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殿成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曲殿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曲**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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