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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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