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诉被告太仓市广播电视总台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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